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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公布
前言:2022年1月18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即日起,浙江地区(除宁波市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8487元/年进行计算。



浙江地区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公布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68487元/年


官方文件


2021年,全体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7541元、68487元和3524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8%、9.2%和10.4%,两年平均增长7.4%、6.7%和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7.6%和8.9%,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4%、4.8%和6.4%。

浙江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848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6197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8645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0521元
5、非私营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浙江省统计局仅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规定,即日起,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2021年度浙江地区(宁波除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年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浙江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根据浙江地区最新规定,目前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照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108645元计算,为54322.5元

【关联规定】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问: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答: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浙江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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