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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解析
来源: | 作者:tengsheng | 发布时间: 2021-11-19 | 1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9 年 9 月 9 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   13 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不认罪,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通知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于5月22日指派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为其出庭辩护。辩护人去法院查阅案卷并与经办法官进行简短交流,并于5月25日形成简要的阅卷笔录,之后分别于5月31日、6月10日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情况,梳理证据材料,确认辩护思路。

2020年6月12日一审开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均无异议,但对其中影响量刑的部分事实持有异议,辩护人对此展开了事实辩护和量刑情节辩护。检察院对贩卖毒品罪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法庭合议评议后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6月23日生效。


【代理意见】

辩护人充分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虽存在贩卖毒品行为,但具体数量和金额存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李某某贩卖毒品5个之多,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毒资,具体金额1500元左右,并提供了多个证人证言和微信红包/付款记录。证人提到交付5个毒品后当场一次支付1500元的,但从在案的微信记录来看,当天下午的微信红包/付款记录就只有几笔一两百的红包,根本没有金额在一千以上记录,总的金额也没有这么多。而且证人还有陈述当时他们几个人正在玩红包博彩,本就存在小额款项往来。因此,指控事实与证人笔录、微信记录之间明显存在矛盾,并且存在其他款项往来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定罪的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现本案在卷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向唯一结果,不足以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因此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被告人的判决。

二、被告人确实存在容留他人吸毒,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次容留他人吸毒不成立。

关于其他几次,被告人是主动坦白交代,第三次其确实并未在场,并且得到几名在场参与吸毒的证人证实。参与吸毒的几名证人在侦查阶段都有详细供述,第三次吸毒过程中,被告人一直是没有出现的,并表示在场吸毒的人是其女朋友联系过来的。经查证这个出租房是其女朋友租赁过来的,其女朋友对该房子的使用有完全独立决定权,即便被告人有在此共同居住,前两次确实也共同参与接纳他人在此吸毒,但第三次时其根本就没有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联系或被通知有人要来出租房里吸毒,完全是其女朋友个人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与其女朋友合意容留吸毒的共同故意,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因此,该次容留他人吸毒完全与其无关。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就主动交代了事情发生的过程,在之后多次讯问中也一直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动反省自己所犯过的错误,一直是有认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中,其同样对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极好。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量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评析

一、贩卖毒品数量应与客观存在的交易金额相互印证。

在本案中,各个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中,毒品数量与交易价款、微信支付方式等,多名证人陈述大体一致,但是根据证人所描述的时间段对应的微信转账记录却完全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辩护人由此出发提出质疑,争取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二、容留他人吸毒中的人员数量、次数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关规定,容留两次或者一次三人以上的构成犯罪予以追诉,因此相应的人次多少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本案被告人虽承认自己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是认为部分事实还是存在指控依据不足,并通过对指控的每一个事件进行仔细核实和论证,最终是排除了一次容留吸毒指控,争取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


结语和建议

一、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即便是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也应当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一一论证,不轻信口供。

二、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有着独立的辩护权,被告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毕竟部分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是非常有限的,可能对于自己的行为作出不正确的法律判断。而刑事法律要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需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见,更要尊重事实和法律,事实求是的进行法律辩护。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详细剖析罪名,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更要详细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文件,分析影响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形成有效的辩护意见。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鼓励其摆正认罪悔罪的态度,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通过一定的刑事处罚促其能走回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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